云南雨汪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项目获核准批复

2024-12-02

近日,云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雨汪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雨汪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项目已纳入《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云南省绿色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云南省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曲靖市富源县。项目建设2×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

详情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雨汪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

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4〕984号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能雨汪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曲发改基础〔2024〕4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雨汪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409-530000-04-01-387985)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雨汪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项目已纳入《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云南省绿色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云南省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项目容量指标在国家总量控制范围内,符合煤电项目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的建设对于增加“十四五”及中长期我省电力供给能力、优化电源结构、增加电力系统安全保障及灵活性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号修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等精神,结合省能源局审核意见,同意建设雨汪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项目。项目单位为华能雨汪二期(云南)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曲靖市富源县。

三、项目建设2×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水源已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能够满足电厂年用水量需求。电厂所排灰渣原则上全部综合利用,事故周转灰场需进一步开展选址论证。电厂以50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具体方案另行审定。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748653万元(不含灰场),其中项目资本金按总投资的20%计,由项目单位自筹,其余资金以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项目建设要满足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安全、国土、环保、水土保持等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建设要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撑性文件分别是:

(一)《富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华能雨汪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用地预审的情况说明》。

(二)中共富源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对〈雨汪能源公司2×100万千瓦火电机组扩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函》。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做好地质灾害评估论证,依法依规审批推进项目建设。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