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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支持新型电力交易主体直接参与省间中长期交易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5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本规则适用于华中东四省(豫鄂湘赣)和川渝藏同步电网内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电力交易主体、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实施代理购电时,可视为电力交易主体。
文件还提到,鼓励独立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电力交易主体直接参与省间中长期交易。条件具备时,逐步引入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直接参与华中区域省间中长期市场。市场化购电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参与华中省间中长期交易,并应与其参与省内直接交易方式保持一致。
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分为电能量交易、绿电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等。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和集中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等。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网华中分部、西南分部,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西藏七省(区、市)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及有关电力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组织编制了《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