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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分总则、治理体制、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法治保障和附则共九章七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第三条(发展目标)
建设示范区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加快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强化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工作,形成政策合力,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保障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统筹协调工作。
市和青浦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推进路径和机制)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互通、执法协同等方式,畅通要素流动,加快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
鼓励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在示范区开展跨区域合作,形成多方参与、业界共治、协同推进的一体化发展机制。
第六条(改革与推广)
本市支持示范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探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示范。
国家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地方试点的,本市支持在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本市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支持在示范区优先试点。本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鼓励在示范区复制推广。
第七条(考核奖励)
本市将各相关部门支持示范区发展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治理体制
第八条(理事会)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联合成立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年度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第九条(执委会)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设立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是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和理事会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
(二)负责示范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联合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四)根据授权、委托等承担其他职能。
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
第十条(政府间协议)
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就规划统筹、标准统一、项目合作、设施共建、平台共享、信息互通等事项,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签署相关协议。执委会可以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对协议的签署及其内容提出建议。
除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外,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情况及效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区域合作)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对示范区省际毗邻区域内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渔业渔政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共同管理。
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开发建设需要,与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区域合作机制。
第十二条(委托和授权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示范区发展建设实际,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有关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执委会行使。
执委会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在规划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项目管理、要素流动、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提出需要授权、委托的事项清单,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跨区域许可)
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本市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江苏省或者浙江省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行政许可依法由本市和江苏省、浙江省的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本市可以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共同确定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其他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实施或者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四条(专业机构)
本市鼓励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和治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领域开放合作、协同共治的作用。
第十五条(干部人才)
执委会在本市选聘的干部,纳入本市干部选用、比选范围。
本市支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从执委会选用优秀干部人才。第三章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发展规划)
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要求,并征求执委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国土空间规划)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构建示范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规划目标,统一基础底板、规划基期、规划期限和核心指标,实行分级分区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与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批。跨区域的各类专项规划由本市有关部门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联合印发或者共同报批。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执委会联合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共同审批。
青浦区编制的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等应当符合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示范区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九条(规划管理)
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管辖权限纳入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和及时维护制度,落实全过程管理。
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由执委会统筹使用,优先用于示范区先行启动区。
执委会在示范区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总规划师制度,对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二十条(国土用途管制)
示范区应当严格落实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实施分级分类用途管制。
第二十一条(指标管理)
本市优先保障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统筹安排涉及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内项目、区域规划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以及水利、供排水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
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和青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指导青浦区研究制定年度用地计划。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利用)
本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推进示范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本市支持示范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升、结构优化前提下,推进省际毗邻区域空间布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生态功能提升、农村资源要素盘活,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
市人民政府与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执委会和相关部门建立跨区域投资项目的监管衔接工作机制,依托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加强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的协调联动。
第二十四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共同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示范区电力、水利、燃气、供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跨区域一体化市政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推进跨区域公共交通建设,完善轨道交通布局,加强城镇之间公共交通网和特色交通系统建设,实现公交线路跨区域联通。第四章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三统一制度)
本市应当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在示范区推进统一生态环境标准,探索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立区域统一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监控平台,推动各类监测数据实现信息互通、结果互认;统一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执委会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示范区应用,制定示范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本市支持示范区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等改革试点工作。
第二十七条(跨界水体联保共治)
本市支持示范区实施联合河湖长制,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和评估考核制度,加强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推进周边以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八条(固废联防联控)
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探索建立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第二十九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本市支持示范区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绿色金融对生态产品的支持力度;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打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示范基地。
第三十条(降碳减排)
本市支持示范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示范;建立碳普惠激励机制,逐步推动碳普惠规则共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项目互认。
第三十一条(生物多样性与生态修复)
本市支持示范区强化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本底调查、监测、评估、保护和修复,规范增殖放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加强科普宣传,推动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试点示范。
本市支持示范区实施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升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三十二条(和美乡村建设)
本市支持示范区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在全国率先建成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第五章创新发展
第三十三条(重点产业)
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示范区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相关产业项目准入标准,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现代服务业。
本市支持示范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传统产业实施现代化改造提升,推进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
第三十四条(产业集聚)
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有关部门制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区域内招商平台的沟通联系,完善重点产业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集聚发展,推动形成合作共赢的区域产业集群。
第三十五条(技术创新)
本市支持示范区聚焦重点产业和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推进实施联合攻关计划项目;鼓励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申报长三角科技攻关项目,推进科技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
青浦区应当会同吴江区、嘉善县建立科技创新券财政资金跨区域结算机制,扩大科技创新券对支持项目和服务机构的覆盖面。
第三十六条(创新平台)
本市支持示范区内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支持示范区加大知识创新型总部培育和基地建设,引进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支持高等院校在示范区设立研究机构,推进示范区科学技术创新。
第三十七条(跨区域高新区)
本市支持青浦区与吴江区、嘉善县以“一区多园”模式建设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十八条(财税分享)
本市支持示范区建立健全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机制和水乡客厅区域共同账管理机制,探索财政资金的跨区域统筹使用。
第三十九条(金融支持)
本市支持示范区内银行依法开展跨区域联合授信。鼓励金融机构在示范区提供同城化便利服务。
第四十条(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支持示范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加强知识产权跨区域联合保护和信息共享。
本市鼓励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争议解决机构等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侵权监测、风险预警、证据收集、评估定价、纠纷解决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人才评价)
本市支持示范区建立统一的产业人才评价体系和高端人才评价标准,开展职称联合评审,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第四十二条(数据基础设施)
本市支持示范区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加快示范区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优化数据中心和存算资源布局,推动算力、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和服务创新。第六章江南水乡文化
第四十三条(打造水乡文化带)
本市支持示范区根据镇水相依的水乡聚落特征和吴根越角的历史文化特色,建设江南运河、太湖-黄浦江、嘉兴-吴淞江等历史文化带,塑造新江南水乡风貌,打造体现江南水乡特色的文化标识地。
第四十四条(区域性整体保护)
本市支持示范区建立健全江南水乡文化保护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定期评估与更新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建设魅力古镇、创意名镇和宜居小镇。
对示范区内江南水乡古镇实施整体性保护。推进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第四十五条(江南古镇文化)
本市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江南水乡古镇独特的遗产价值和文化内涵,在古镇内开展下列传承展示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多媒体小型艺术馆、教学工作坊等;
(二)举办昆曲艺术、嘉善田歌、江南丝竹、芦墟山歌等传统音乐、传统戏曲表演活动以及其他体现江南水乡风格的实验小剧场演出、多媒体新型剧种和大中型沉浸式表演活动;
(三)展示、经营传统手工业;
(四)生产、经营传统特色食品,经营民宿等;
(五)研究发掘风俗民情、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等;
(六)其他传承展示活动。
本市支持示范区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经费补助等方式,鼓励在江南水乡古镇居住、就业、创业,展示当地民风民俗、传统礼仪、饮食文化等传统文化生活业态。
第四十六条(江南水乡文化品牌打造)
青浦区应当会同吴江区、嘉善县定期举办特色文体节庆活动,创设节日品牌,合作开展地方戏曲振兴、传统工艺传承、曲艺传承发展等文化工程,推动形成示范区江南水乡文化品牌。
本市支持示范区建立跨区域联合办赛机制,举办马拉松、自行车、水上运动等跨区域品牌赛事,引导更多高水平、高级别的赛事品牌落户示范区。
第四十七条(文化交流合作)
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推进开展与国际、国内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等的文化交流和项目合作。
第四十八条(数字文旅)
本市支持示范区推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利用,加强江南水乡文化品牌数字化推广,推进文旅营商服务集成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打造文商旅体融合、区域品牌鲜明、营商环境优良的文旅服务、消费和产业集聚区。第七章公共服务
第四十九条(公共服务目录清单)
本市支持在示范区探索实行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公共服务政策,在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养老、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第五十条(引进教育机构)
本市支持示范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对落户在青浦区的各类学校在开办条件和运行保障上给予支持。
第五十一条(职业教育一体化)
本市支持示范区推进职业教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统一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教学标准和学籍管理平台,开展跨省职业教育“中高贯通”人才培养模式。
第五十二条(教师一体化培养)
本市支持示范区推动教师一体化高质量培养,依托示范区教师发展学院等机构,建立智库共享、课程共建、名师联训、品牌联建机制,建设优质教育资源线上共享平台,共建优质教育资源库。
第五十三条(职业资格、职称、继续教育学时互认)
符合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认条件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在青浦区作为注册、执业或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在青浦区就业的江苏省、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可以通过现工作单位向本市有关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相应职称;符合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可以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进行复审、复评或者确认;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以持原职称证书进行申报。
江苏省、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在青浦区就业的,其在江苏省、浙江省已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以作为考核评价、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培养选拔和执业注册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医疗保障与医疗协作)
本市支持示范区推进医疗保障同城化,实行示范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和直接结算,推动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统一,推行医保电子凭证一码通。
本市支持示范区推进医疗机构协作,建立跨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机制,组建跨区域医疗联合体,促进医师跨区域多点执业,推广影像资料、检验报告互联互通互认。
第五十五条(养老服务合作)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在示范区加强养老服务合作,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异地结算,支持康养基地建设,为异地养老提供便利。
本市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在示范区布局设点或者委托管理经营,推动实现跨区域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
第五十六条(公共数据及应用)
本市支持示范区构建跨区域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利用效率;支持示范区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同城化服务。
第五十七条(公共信用信息)
本市支持示范区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共享,支持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示范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开发跨区域融合公共信用产品,拓展跨区域信用服务应用场景。第八章法治保障
第五十八条(协同立法)
本市可以根据示范区发展的需要,推动与江苏省、浙江省开展协同立法。
示范区推行制度创新、重大改革集成等举措,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执委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五十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
执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条(指标体系建设)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建立健全示范区统计制度与协作机制。执委会应当会同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统计部门,聚焦高质量、一体化、生态绿色和社会评价等核心发展指标,制定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编制、发布反映示范区整体发展状态和趋势的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数,并发挥指数的监测、评价和引导功能。
第六十一条(标准化)
本市支持示范区推进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工程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协同团体标准采信机制。
本市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快建设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
第六十二条(跨区域许可互认)
经营主体在吴江区、嘉善县取得行政许可的,可以在青浦区从事该行政许可准予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执法协同)
支持本市行政机关与江苏省、浙江省相关行政机关加强示范区行政执法协同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完善常态化联合执法、联合监管、信息共享、执法协助、案件管辖移送等工作。
对吴江区、嘉善县行政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违法线索和各类证据材料,青浦区相关行政机关可以予以认可、援用。
第六十四条(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统一)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在示范区探索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本市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江苏省、浙江省不一致的,本市相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可以征询江苏省、浙江省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或者参照示范区内同类案件办理,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与江苏省、浙江省保持基本一致。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协同)
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加强应急管理协同,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跨区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做好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警务一体化)
青浦区公安机关在跨区域重大110接处警、突发事件处置中,应当与吴江区、嘉善县公安机关建立联勤联动、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实行先期到场和协同处置。
悬挂非本市号牌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示范区省际毗邻区域临时通行的,青浦区公安机关准予通行。
第六十七条(司法协作)
本市支持青浦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创新司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诉讼服务、调查取证、涉案企业合规、审判交流、执行联动、信息共享、文书送达等方面加强协作,提升为民服务效能。
第六十八条(法律服务协作发展)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司法行政部门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业在示范区协作发展,保障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服务需求。
第六十九条(劳动争议处理一体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江苏省、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示范区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机制,统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协同处理的区域标准,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能。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参照适用)
本市区域内的示范区协调区(虹桥主城片区除青浦区以外的区域)推进生态绿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一条(相关区域范围)
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包括青浦区金泽镇、朱家角镇,吴江区黎里镇,嘉善县西塘镇、姚庄镇。
水乡客厅包括青浦区金泽镇、吴江区黎里镇、嘉善县西塘镇和姚庄镇各一部分,北至沪渝高速,南抵丁陶公路—纽扣路,西至汾湖大道,东达金商公路。
第七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